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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4-14 7
今年3月,记者报道了“‘活着是别人校园欺凌的玩物’,17岁少年晚自习后校园坠楼轻生”引发关注。
7月3日,17岁少年陈振的家长陈杰将甘肃通渭县教育局、通渭县第三中学诉至通渭县法院。9月8日,县法院判决陈杰败诉,驳回其全部诉请。
陈杰说,“纪委监委认定校园欺凌的认定程序违规,但法院却采信了该认定结果。纪委监委称学校的监控未覆盖,心理健康测评筛查缺失,法院却认为校方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。”
2024年10月29日晚,17岁的陈振在学校对面的临街住宅楼高坠身亡,警方排除他杀。
事件回顾——
17岁少年晚自习后校外跳楼轻生
家长QQ空间看到校园欺凌线索
2024年10月29日晚,甘肃通渭县某村干部陈杰始终没有等到17岁的儿子陈振回家。晚11时30分,民警通知他去派出所,“民警说孩子走了。我问去了哪里,民警说孩子没了,已经送去了医院太平间。”
陈杰了解到,陈振是晚自习后在学校对面的住宅楼从17楼坠楼身亡,警方排除他杀。11月4日,通渭县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。
陈杰怀疑,陈振选择轻生,与在校遭遇校园霸凌有关。他表示,2023年陈振曾多次遭遇一名同学欺负。2024年,陈振再没提过被欺负的事,但常常不愿去上学,“我以为他只是压力大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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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杰表示,2023年陈振曾多次遭遇一名同学欺负。聊天记录显示,12月,陈振母亲用微信向对方警告,但对方回复称,“不欺负的前提是他别再栽赃陷害我。”
为搞清其自杀原因,陈杰登录了陈振的QQ空间,看到了儿子称在学校晚读期间遭同学吐痰,并多次谈及轻生、憎恨欺负他的同学、后悔遭遇霸凌没有报案、被同学辱骂、父亲看不起自己、老师贬低他等言论。2024年8月14日至10月29日,至少4次表达轻生想法。
陈振2023年发的动态不多,多为火箭相关的信息,但多次流露出在学校遭受欺凌、意欲轻生的想法。
其中10月24日,他写道:“再坚持8个月,我就可以✕✕报复所有人了。”评论区中,有人评论道,“你确定是报复吗?你只不过是别人的笑资罢了。”陈振回复道,“我活着是别人校园欺凌的玩物,死了成为别人的笑柄,这是命中注定,我改变不了什么。”
8月14日至10月29日,陈振至少4次表达了轻生想法。其中10月24日,他写道“再坚持8个月,我就可以✕✕报复所有人了。”
认定无果——
家长:校方、教育部门认定校园欺凌程序违法
县教育局:认定不存在校园欺凌
陈杰说,2024年11月开始,他多次要求校方成立校园欺凌防治委员会,对该事件是否属于校园欺凌进行认定。12月前后,县公安部门告知,称已经通过学校欺凌治理委员会进行了调查认定,认为不存在校园欺凌,他认为该认定无效。
“校园欺凌的认定有严格程序,需要家长参与其中,这是保障在认定过程中,家长的申辩权利。”陈杰解释道,校园欺凌委员会拒绝家长参与,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。
2025年3月21日,通渭县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说,“这次事件发生后,先期是由校方进行了认定,但家属提出应由学校欺凌治理委员会介入调查,于是组成了37人的委员会,其中法制副校长、县法院副院长等校外人员有参与。”该负责人说,正式介入调查的时间为“11月12日”,经过委员会核查研判,认为不存在校园欺凌,“调查对象涉及班主任、科任老师、同桌等。”
该负责人解释道,经核查,没有证据证实孩子QQ空间中称被“吐口水”等情况;关于陈振轻生前的轻生言论,可能与其性格敏感有关,“家长对委员会的认定不满意,我们还对委员会的调查报告进行了复核,认为校园欺凌是不存在的。”
持续维权——
县纪委监委认定校园欺凌认定程序违法处分3人
家长将学校、县教育局诉至法院
陈杰表示,不论是校方还是县教育局,认定校园欺凌过程中,均没有让家长参与,没有给家长申辩的权利,“程序违法,是如何得到合法的结论呢?”
对此,陈杰向甘肃省教育厅进行了投诉。7月8日,甘肃省教育厅回复称,2025年3月,通渭县纪委监委对陈振同学在校外坠楼身亡事件进行了调查,认定通渭三中存在“校园视频监控覆盖不全”“心理健康测评筛查缺失”“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启动调查认定工作后,应当通知而未通知当事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”等问题。6月10日,通渭县纪委监委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负责人温某江、史某军、朱某文3人分别给予相应处分。
7月8日,甘肃省教育厅回复称,2025年3月,通渭县纪委监委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并作出答复
7月3日,陈杰将通渭县教育局、通渭县第三中学诉至通渭县法院,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抚养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约121万元。理由为:陈振就读期间遭遇校园欺凌和老师排挤,陈杰屡次向学校反映,但收效甚微,后陈振在晚自习后坠楼轻生。
对此,通渭三中辩称,陈振系自杀,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。校园欺凌防治委员会一致认定,陈振在校期间未遭受校园欺凌,陈杰得知该结论后,没有提出重新认定,故该结论已经生效。
县教育局认为,陈振系自杀,县教育局在该事件中无过错,不应承担侵权责任。陈杰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驳回诉请——
法院:无法证明其生前遭遇校园欺凌、教师歧视
9月8日,通渭县法院出具《民事判决书》显示,认定事实为,2023年,陈振与同学发生矛盾冲突,后双方家长沟通和解。2024年8月28日,老师发现陈振在校期间精神状态异常、头疼请假后,向陈杰反映情况。10月28日,班主任与陈振父母分别通话。29日,陈杰带陈振回学校上课,并与老师进行面谈,老师反映了陈振精神压力大的问题。
29日晚10时许,陈振高坠身亡。警方排除他杀,决定不予立案。11月8日,接到陈杰调查校园欺凌诉求,校方启动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和认定,结论为陈振在校期间未遭受校园欺凌。
法院认为,无直接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明确的欺凌者对陈振实施了校园欺凌,无法证明教师存在歧视行为,故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,无法单独证明陈振在校期间遭受校园欺凌和教师歧视。
9月8日,通渭县法院出具《民事判决书》显示:无法证明陈振生前遭遇校园欺凌
最终,法院驳回陈杰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提出上诉——
判决书认定事实与县纪委监委处分结论相悖
法院曾协调校方赔18万
陈杰说,8月25日,通渭县法院一名工作人员联系到他的律师,称县法院相关负责人和县教育局、县三中沟通协商,争取到了18万元,再增加不了了。询问能否协商达成一致,若协商不成法院将出判决书。
陈杰无奈道,校园欺凌认定程序违规,如何能认定不构成校园欺凌呢?他拒绝了该和解提议,后来被判败诉。
陈杰认为,法院一审的判决有问题,“通渭县纪委监委的处理结果中,认定了通渭三中校园欺凌认定程序的违规问题。但县法院没有调取纪委监委的处置结果,而是将违规得出的结论,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之一,认定陈振的死和校园欺凌无关。”“判决书称,校方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,该结论与通渭县纪委监委的处置结论完全相悖,我们无法认可。”
对此,记者联系到法院这名工作人员,对方说,8月25日,法院确实向陈杰方称调解可争取18万元补偿,“判决认定的话,达不到校园欺凌,所以做了相关部门的工作,让给家属一些补偿。”
对于家属提及的纪委监委处理意见与法院认定事实存在出入一事,该工作人员解释道,他们曾前往通渭县纪委监委申请调取相关处理结果,但对方拒绝出具,“家属如果不认可,可以继续上诉。”
对此,陈杰表示,他们已向定西市中院提出上诉,目前,法院还未开庭审理。
(文内陈振、陈杰均为化名)
来源:华商报大风新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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